泸州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步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督制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增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事情,凭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强和革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增强和革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步伐(试行)》《四川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步伐》等划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委托其他单位监管的企业(以下统称市属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事情,适用本步伐。
第三条 本步伐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治理人员、监督人员,违反国家执规律则、国资监管划定以及企业内部治理划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结果,经调考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事情。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划按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担卖力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划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担卖力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逾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事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执规律则为准绳,凭据国资监管划定和企业内部治理划定等,对违反划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结果的企业经营治理人员、监督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考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差别,认定相关人员责任,;て笠稻卫碛泄厝嗽弊鍪麓匆档幕,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三个区离开来”。支持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治理人员革新立异,提出切合本企业、本行业的革新思路和举措,营造敢于立异、适于立异的情况气氛。对企业在革新生长中所泛起的失误,可依照有关划定予以容错。
。ㄋ模┘岢址旨斗植阕吩。市国资委和企业原则上凭据国资监管关系和干部治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事情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事情,划分对企业差别层级经营治理人员、监督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身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领悟的责任追究事情体系。
(五)坚持惩办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范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增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企业不绝完善制度,梗塞经营治理漏洞,提高经营治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在责任追究事情历程中,发明企业经营治理人员、监督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部分查处;涉嫌犯法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 责任追究规模
第六条 国资国企革新生长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建立健全革新生长领导体制机制,主要领导、分担领导等革新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革新推进不力、进度缓慢等。
(二)推动国资国企革新生长任务不明确、责任不清晰,以及无正当理由未能实现革新生长预期目标的。
(三)党组织与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权责界限不清,
未实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统一。
(四)对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依法依规作出的革新生长重大安排安排,不按要求执行、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等。
第七条 企业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党和国家目标政策以及其他有关划定,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违反划定程序、逾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
(二)对有关管控划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爆发国有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爆发重大影响。
。ㄈ┒云笠抵卮笪:σ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明但没有实时报告、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结果。
。ㄋ模┧羝笠当⒅卮笪ス嫖ゼ臀シㄎ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爆发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不良结果。
。ㄎ澹┒匝彩印⒀膊臁⑸蠹啤⒊鲎嗜思喽健⒓图旒嗖旒喽降确⒚鞯奈侍馕窗匆蠼姓摹⑼涎诱摹⒕芫牡。
第八条 危害治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ㄒ唬┪窗椿男心诳丶拔:χ卫碇贫冉ㄉ柚霸,导致内控及危害治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保存重大缺陷。
。ǘ)内控及危害治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危害未能实时预警、应对和报告。
。ㄈ┪窗椿ǘ云笠倒嬲轮贫取⒕锰踉己椭匾霾叩冉兄捶ㄉ蠛。
。ㄋ模┪粗葱泄始喙苡泄鼗,导致债务;,危及企业连续经营。
。ㄎ澹┒褚馓臃辖鹑谡。
。┞鞅ā⒙┍ā⒒驯ɑ虺俦ㄖ卮笪:拔:λ鹗录,体例或授意、指使、勾通体例虚假财务报告,企颐魅账实严重不符。
第九条 购销治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ㄒ唬┪窗椿ǘ┝ⅰ⒙男刑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条约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ǘ)虚报、瞒报采购标的物采购价格,未正确履行条约,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条约权益。
。ㄈ┣┒┬榧偬踉,提供虚假产品、效劳,违反划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ㄋ模┥米匝沟图鄹裣鄄坊蛘咛峁┬Ю,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或违反划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ㄎ澹┮允谝狻⒅甘够蛘吖赐ǖ确椒ń形ス娌晒;未按划定进行采购或未执行采购结果等。
。┪シ椿ㄌ峁┥尴庞谩⒆手省⒌1;蛟じ犊钕,或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法变相融资或投资。
。ㄆ撸┪シ椿股唐菲诨酢⑵谌ǖ妊苌滴。
。ò耍┯κ照丝钗唇惺凳贝呤铡⒍哉,以及未按划定对应收款项实时追索或接纳有效保全步伐等。
第十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划定对条约标的进行视察论证或危害剖析。
(二)违反划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本钱的报价中标;违反划定转包、分包。
(三)未按划定治理有关备案、报告、批准、确认等手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效劳未按划定招标,或未按划定要求的内容、时间和载体宣布招标信息进行招标。
。ㄋ模┪窗椿男芯霾吆蜕笈绦,擅自签订、变换条约或改变招标方法,以及未经授权和逾越授权招投标、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等。
。ㄎ澹┘尤胝斜辍⑵辣辍⒍ū昙坝泄厥虑榈娜嗽笔帐苄谢呋蛘咝孤队Φ北C艿恼斜晖侗晔孪,以及在评标历程中引导评委评分,影响评标公正性或与投标人、供应商勾通影响招标结果。
。┪窗粗捶ɑā⒄斜晡募及投标文件允许内容签订有关条约或未按划定程序对条约约定进行严格审查,保存重大疏漏。
。ㄆ撸┒怨こ碳劭钪Ц渡蠛税压夭谎,违反条约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第十一条 资金治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ㄒ唬┪シ淳霾吆蜕笈绦蚧蛴庠饺ㄏ蕹锛⑹褂谩⒌骼碜式鸺芭甲式鹬С龅。
。ǘ)违反划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ㄈ┥枇ⅰ靶〗鹂狻。
。ㄋ模┪シ椿省⒖泄善被蛘⒕柙⒌1!⑽欣聿啤⒉鸾枳式鸹蚩⑿庞弥ぁ⒅卫硪衅本莸。
。ㄎ澹┬榱兄С鎏兹∽式。
。┪シ椿ǔⅰ⒗姆⒅肮ば匠旮@。
。ㄆ撸┮虿莆衲诳厝笔Щ蛭雌揪莶莆衲诳刂贫戎葱,爆发贪污、挪用、侵占、偷取、欺诈、携款潜逃等,以及资金、票据等丧失未实时接纳有效步伐。
第十二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资产相助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ㄒ唬┪窗椿男芯霾吆蜕笈绦蚧蛴庠绞谌ü婺W。
。ǘ)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划定。未按划定主导制订产权转让计划;未按划定选聘中介机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未按划定治理资产评估项目批准或备案手续等。
。ㄈ┮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规模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勾通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执法意见书等。
。ㄋ模┪窗聪喙鼗ㄖ葱谢乇苤贫。
(五)违反相关划定和果真公正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以及资产相助等。
。┪窗椿ń〗灰。
第十三条 牢固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ㄒ唬┪窗椿ń锌尚行匝芯炕蛭:ζ饰,或提供虚假资料进行可行性研究,或滋扰独立的可行性研究,以及尽职视察、执法审核等前期事情保存明显缺陷,盲目投资,致使投资项目亏损。
。ǘ)项目概算未按划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划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通过“化整为零”等方法故意逃避监管或者违反国有企业投资监管及企业内部投资治理有关划定进行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划定招标,干预、规避或利用招标。
(五)外部情况和项目自己情况爆发重大变革,未按划定实时调解投资计划并接纳止损步伐。
(六)越权或未按划定程序审批,擅自变换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ㄆ撸┫钅恐卫碓勇,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本钱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ò耍┪シ椿沽腥敫好媲宓サ耐蹲氏钅。
第十四条 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ㄒ唬┪窗椿咕≈笆硬臁⒖尚行匝芯,或提供虚假资料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尽职视察未进行危害剖析、执法审核等,保存重大疏漏。
。ǘ)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划定。
。ㄈ┪窗椿ㄑ∑钢薪榛;投资并购历程中隐匿资产,提供虚假资料,授意、指使、勾通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ㄋ模┪窗椿男芯霾吆蜕笈绦,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危害因素,未制定危害防备预案。
。ㄎ澹┪シ椿ㄎ渌献氏嘀教峁┑孀,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蹲侍踉肌⑿榧氨甑钠笠倒菊鲁痰戎捶ㄎ募中保存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治理失控。
。ㄆ撸┪シ刺踉荚级ㄌ崆爸Ц恫⒐杭劭。
。ò耍┩蹲什⒐汉笪窗从泄厥虑榧苹拐,致使对标的企业治理失控,或利用并购之机,不法转移国有资产。
。ň牛┩蹲嗜牍珊笪葱惺瓜嘤啥ɡ,或不对理地担负公司章程约定外的股东义务,或入股企业爆发重大变革未实时接纳止损步伐。
。ㄊ┪シ椿沽腥敫好媲宓サ耐蹲氏钅。
第十五条 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ㄒ唬┪窗椿男芯霾吆蜕笈绦,或者逾越权限,擅自决定、实施改组改制。
。ǘ)未按划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ㄈ┪窗椿ㄑ∑钢薪榛;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勾通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ㄋ模┙凶什悦飨圆还实图壅酃伞⒊鍪刍蛭蕹シ指渌ノ换蚋鋈,以及利用改组改制,不法转移国有资产。
。ㄎ澹┰谏せ煜兄凭谩⑹凳┰惫こ止杉苹⑵撇卣蚯逅愕雀淖楦闹评讨,违反划定,导致爆发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窗椿ㄊ杖」凶什眉劭。
。ㄆ撸└闹坪蟮墓菊鲁痰戎捶ㄎ募中保存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六条 资源性资产租赁治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ㄒ唬┳试葱宰什窗椿ń泄嬲凶。
。ǘ)“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法规避进场果真招租。
。ㄈ┦谝狻⒅甘埂⒐赐ń灰灼教ɑ蛑薪榛刮シ垂,导致招租事情“形式化”“走过场”。
。ㄋ模┪绰男谢ǖ淖饬蘧霾摺⒈赴赋绦。
。ㄎ澹┟飨砸圆欢岳淼图鄢鲎。
。┪窗椿ㄇ┒┖椭卫碜饬尢踉。
。ㄆ撸┪绰男兄卫碇霸,导致租金收缴不实时、资源性资产被承租人擅自转租、资源性资产被破坏等情形。
第十七条 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ㄒ唬┪ス婢蛘叱婺>。
。ǘ)明知危害控制制度保存重大缺陷而不进行相关整改。
。ㄈ┳式鹄丛次シ垂矣泄鼗。
。ㄋ模┮愿鋈嗣迨褂闷笠底式鸫邮峦蹲室滴竦模ú糠志惩馓厥馇榭鲈诎闯绦蜓细裆笈蟪猓。
。ㄎ澹┪シ赐獾厥谐』ń泄善薄⒄冉鹑诓方灰缀臀ス媛蚵舯酒笠倒善薄⒄。
。┪绰男谢ǔ绦蚧蛘呶淳谌ㄉ米跃霾。
第十八条 从事担T硕确矫娴脑鹑巫肪壳樾危
。ㄒ唬┪绰男谢ǔ绦蚧蛭淳谌ㄉ米蕴峁┑1,以及违反有关划定,超金额、超比例、超规模担保等。
。ǘ)未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及担保危害进行详细论证和尽职视察。
。ㄈ┒缘1O钅课唇杏行Ъ喙,泛起担保危害未接纳应对步伐。
。ㄋ模┯幽煞吹12椒サ唇幽,爆发损失未实时接纳有效步伐。
第十九条 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ㄒ唬┪窗椿ń⑵笠稻惩馔蹲手卫硐喙刂贫,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
。ǘ)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ㄈ┪シ椿ù邮路侵饕低蹲驶蚩沽腥敫好媲宓ヌ乇鸺喙芾嗟木惩馔蹲氏钅。
。ㄋ模┪窗椿ń形:ζ拦啦⒔幽捎行:Ψ揽夭椒ザ酝馔蹲驶虺欣烤惩庀钅。
(五)违反划定接纳不当经营行为,以及掉臂本钱和价钱进行恶性竞争。
(六)违反本章其他有关划定或保存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执规律则、国资监管划定以及企业内部治理划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不良结果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考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划定认定资产损失性质、情形和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三条 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法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规则和国家执规律则的划定执行;涉及其他责任追究的,按以下标准确定:
。ㄒ唬┮话阕什鹗,是指资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占爆发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1%以下(孰低认定,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占爆发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1%以上3%以下。
。ㄈ┲卮笞什鹗,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者占爆发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3%以上5%以下。
。ㄋ模┨乇鹬卮笞什鹗,是指资产损失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占爆发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5%以上;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结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连续经营的,应认定为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第二十四条 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质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五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爆发,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或有关部分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经营治理人员、监督人员任职期间违反划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结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凭据事情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担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事情职责规模内,违反划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结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担负的责任。
企业卖力人保存以下情形的,应当担负直接责任:
。ㄒ唬┳约夯蛴胨伺浜衔シ垂抑垂媛稍颉⒐始喙芑ê推笠的诓恐卫砘ǖ。
。ǘ)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容隐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执规律则、国资监管划定和企业内部治理划定等。
。ㄈ┪淳ǔ绦蚧蛴庠饺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ㄋ模┲鞒窒喙丶崽致刍蛞云渌椒ㄑ芯渴,在大都人差别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ㄎ澹┙从泄刂垂媛稍蛑贫扔ψ魑谝辉鹑稳耍ㄗ苈袅Γ┑氖孪睢⑶┒┑挠泄啬勘暝鹑问孪罨蛴Φ甭男械钠渌匾霸,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渌Φ钡8褐苯釉鹑蔚男形。
第二十八条 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部分主管卖力人在其职责规模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事情职责,以及违反执法、规则和相关划定,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结果所应当担负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分担领导责任是指企业分担卖力人在其职责规模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担事情职责,以及违反执法、规则和相关划定,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结果所应当担负的责任。
第三十条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卖力人在其职责规模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治理职责,以及违反执法、规则和相关划定,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结果所应当担负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管责任是指派驻企业任职的监督人员和企业内部对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分主要卖力人,在其职责规模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结果所应当担负的责任。
派驻企业的监督人员和企业内部对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分主要卖力人发明问题,在已尽书面报告、提醒义务的前提下,可视情况减轻或免于担负监管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属直管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爆发下列情形的,上级企业经营治理有关人员应当担负相应责任。
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担负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1)爆发重大、特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爆发重大影响的。
(2)多次爆发较大、重大、特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结果的。
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担负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1)爆发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生长的。
(2)在一准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爆发重大、特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结果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违反划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凭据本步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对企业分担卖力人和企业主要卖力人比照分担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因未建立内控治理制度或者内控治理制度保存重大缺陷,造成企业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凭据本步伐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担卖力人和企业主要卖力人应当划分担负分担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泛起责任划分不清,或者无法清晰区分责任情形的,视同内控治理制度保存重大缺陷,企业分担卖力人和企业主要卖力人应当划分担负分担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结果的,应当担负集体责任。该决策卖力人应当担负主要责任,加入决策的其他人员应当担负相应的责任。加入决策的人员在决策集会曾标明异议并在集会纪录中有明确纪录的,可以不追究或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按划定和有关事情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事情的,对有关人员按相应责任进行认定和追究。企业爆发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对企业主要卖力人按直接责任进行认定和追究。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法依照国家执规律则、国资监管划定以及企业内部划定等执行,主要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ㄒ唬┳橹。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停职检查、调解职务、责令告退、免职、降职等。
。ǘ)扣减薪酬。包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绩效人为、任期激励收入、追回奖励(含股权、奖金、实物等)、终止或收回中恒久激励收益,取消加入中恒久激励资格等。
。ㄈ┙胂拗。五年直至终身不得聘用或担当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
。ㄋ模┘吐纱Ψ。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ㄎ澹┮扑图嗖旎鼗蛩痉ɑ卮。依据国家有关执法划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九条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爆发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划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法处理:
。ㄒ唬┍⒁话阕什鹗У,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停职检查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或绩效人为;对分担领导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或绩效人为;对监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以下的绩效年薪或绩效人为。
。ǘ)爆发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调解职务、责令告退、免职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或绩效人为、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恒久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恒久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加入企业新的中恒久激励;对分担责任人给予诫勉、停职检查、调解职务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或绩效人为、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恒久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恒久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加入企业新的中恒久激励;对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责令检查、诫勉、停职检查、调解职务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恒久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加入企业新的中恒久激励;对监管责任人给予责令检查、诫勉、停职检查、调解职务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或绩效人为、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恒久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加入新的中恒久激励。
(三)爆发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分担领导责任人给予调解职务、责令告退、免职、降职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或绩效人为、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8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恒久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恒久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加入企业新的中恒久激励;对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调解职务、责令告退、免职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70%的任期激励,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恒久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加入企业新的中恒久激励;对监管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调解职务、责令告退、免职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70%的绩效年薪或绩效人为,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恒久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加入企业新的中恒久激励。
因爆发重大资产损失,上述责任人受到责令告退、免职、降职处理的,应同时给予禁入限制,五年内不得聘用或担当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企业连续爆发重大资产损失的,上述责任人终身不得聘用或担当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
(四)爆发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给予责令告退、免职、降职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全部绩效年薪或绩效人为、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全部任期激励收入,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恒久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恒久激励收益、不得加入企业新的中恒久激励;对分担领导责任人给予调解职务、责令告退、免职、降职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全部绩效年薪或绩效人为、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全部任期激励收入,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恒久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恒久激励收益、不得加入企业新的中恒久激励;对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调解职务、责令告退、免职、降职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全部70%-100%任期激励收入,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恒久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恒久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加入企业新的中恒久激励;对监管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调解职务、责令告退、免职、降职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绩效年薪或绩效人为,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恒久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恒久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加入企业新的中恒久激励。
因爆发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上述责任人受到责令告退、免职、降职处理的,应同时给予禁入限制,终身不得聘用或担当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
第四十条 所属企业爆发资产损失,凭据本步伐应当追究上一级企业直至市属直管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停职、调解职务、降职、责令告退、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100%的绩效年薪或绩效人为、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恒久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恒久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加入企业新的中恒久激励。
第四十一条 对担负集体责任的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生长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结果的,凭据划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四十二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凭据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凌驾12个月)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凭据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对并使用。
第四十四条 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不凌驾6个月。受到调解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责令告退、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当高于原职务条理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凭据影响期长的划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不良结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步伐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ㄒ唬┳什鹗捣北ⅰ⒔鸲罹薮蟆⒔峁现氐。
。ǘ)屡禁不止、迎风违规、影响卑劣的。
。ㄈ┣科取⑺羰顾宋ス妗⑽ゼ汀⑽シ,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结果的。
。ㄋ模┪词凳苯幽刹椒セ虿椒ゲ涣Φ贾伦什鹗Щ蚱渌涣冀峁┐蟮。
。ㄎ澹┞鞅ā⒙┍ɑ蚧驯ㄗ什鹗У。明知已确定爆发资产损失,但长时间不作账务处理,或恒久挂账的,视同隐瞒不报或者谎报。
。┪痹臁⑵嗣稹⒁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质料的,或者容隐相关人员,或者攻击抨击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以及其他拒不配合或滋扰、抵制损失视察和责任追究事情的情形。
。ㄆ撸┕姹芗喙懿糠旨喽皆斐删盟鹗У。
。ò耍┢渌Φ贝又鼗蚣又卮淼那樾。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ㄒ唬┣榻谇嵛⒌。
。ǘ)以增进企业革新生长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ㄈ┑澈凸夷勘暾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执规律则、地方性规则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ㄋ模┐硗环⑹录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实时履行报告程序并获得追认,且不保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ㄎ澹┦凳苯幽捎行Р椒ゼ跎佟⑼旎刈什鹗Р⑾涣加跋斓。
。┲鞫从ψ什鹗榭,积极配合责任追究事情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ㄆ撸┢渌梢源忧峄蚣跚岽淼那樾。
关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诫勉处理,可是具有本条划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
对企业有关人员在革新生长中所泛起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可、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专断专行等,对经认定切合有关划定的予以免责或酌情从轻、减轻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加重、减轻或免除处理的,须由作来由置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批准。涉及市属直管企业的,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四十九条 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凭据本步伐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 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盘算,参照本步伐有关划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划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结果的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执规律则、有关规章制度和本步伐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事情职责
第五十二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原则上凭据国资监管关系和干部治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事情。
第五十三条 市国资委在责任追究事情中的主要职责:
。ㄒ唬┭芯恐贫ㄊ惺艄衅笠翟鹑巫肪坑泄刂贫。
。ǘ)组织开展市属直管企业卖力人的责任追究事情。对非由市国资委处理的相关责任人,向有关部分提来由置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市属直管企业重大及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连续爆发较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事情。
(四)认为有须要直接组织开展的市属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的责任追究事情。
。ㄎ澹┒云笠当4娴墓残晕侍饨凶ㄏ詈瞬。
。┒孕枰笠德涫怠⒄牡奈侍,催促市属直管企业落实有关要求。
。ㄆ撸┲傅肌⒓喽胶图觳槭惺糁惫芷笠翟鹑巫肪肯喙厥虑。
。ò耍┢渌泄卦鹑巫肪渴虑。
第五十四条 市国资委内设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有关方面按划定程序移交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开端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理,并接纳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法组织开展有关核查事情,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来由置的意见建议,催促企颐魅整改落实。
第五十五条 市属直管企业在责任追究事情中的主要职责:
(一)卖力研究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建立健全集团内部责任追究事情体系。
。ǘ)组织开展本级企业爆发的一般、较大资产损失,所属各级子企业爆发的重大资产损失或爆发严重不良结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卖力人的责任追究事情。
。ㄈ┤衔行胍苯幼橹沟乃舾骷蹲悠笠翟鹑巫肪渴虑。
。ㄋ模┲傅肌⒓喽胶图觳樗舾骷蹲悠笠翟鹑巫肪渴虑。
(五)凭据市国资委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事情,配合市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连续爆发重大资产损失或爆发严重不良结果的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事情。
(六)其他有关责任追究事情。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当明确相应的职能部分或机构,卖力组织开展责任追究事情,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
第五十七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建立责任追究事情报告制度,对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实时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并凭据有关事情要求按期报送责任追究事情开展情况。
第五十八条 市属直管企业未按划定和有关事情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事情的,市国资委依据相关划定,对有关企业卖力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有关人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保存应当发明而未发明或发明后搪塞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法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责任追究事情程序
第六十条 责任追究事情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开端核实、分类处理、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六十一条 市国资委、企业按治理权限受理有关方面按划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质料的收集、整理和剖析事情。
第六十二条 市国资委专设责任追究机构受理下列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ㄒ唬┕凶什喽街卫硎虑橹蟹⒚鞯。
。ǘ)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分移交的。
。ㄈ┦惺糁惫芷笠当ǜ娴。
。ㄋ模┢渌泄匚ス婢蹲实奈侍夂拖咚。
第六十三条 市国资委、企业按治理权限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质料进行须要的开端核实事情。
第六十四条 开端核实的主要事情内容包括:
。ㄒ唬┳什鹗Ъ捌渌涣冀峁那榭。
。ǘ)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
。ㄈ┦欠袷粲谠鹑巫肪抗婺。
。ㄋ模┯泄胤矫娴拇斫ㄒ楹鸵蟮。
第六十五条 开端核实的事情一般应于60个事情日内完成,凭据事情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六条 凭据开端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凭据划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理。
第六十七条 分类处理的主要事情内容包括:
。ㄒ唬┦粲谑泄饰鹑巫肪恐霸鸸婺5,由市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组织实施核查事情。
。ǘ)属于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规模的,移交和催促相关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ㄈ┥婕笆形⑹形橹恐卫砀刹康奈ス嫖ゼ臀シㄎ侍庀咚,报市纪委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事情。
。ㄋ模┦粲谄渌泄夭糠衷鹑巫肪恐霸鸸婺5,移送有关部分。
。ㄎ澹┥嫦游ゼ突蛑拔裎シǖ奈侍夂拖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嫦臃阜ǖ奈侍夂拖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六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实时组织、监督开展核查事情,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水平,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结合企业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事情进展情况,适时启动责任追究事情。
第六十九条 核查事情可以接纳以下事情步伐核查取证:
。ㄒ唬┯氡缓瞬槭孪钣泄氐娜嗽碧富,形成核查谈话纪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ǘ)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集会纪要(纪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质料。
。ㄈ┦档睾瞬槠笠凳滴镒什。
。ㄋ模┪芯哂邢嘤ψ手实淖ㄒ祷苟杂泄匚侍饨猩蠹啤⑵拦阑蚣さ。
。ㄎ澹┢渌胍氖虑椴椒。
第七十条 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年金、任期激励收入、中恒久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事情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可视情况接纳停职、调解职务、免职等步伐。
第七十一条 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事情中,对确有事情需要的,卖力核查的部分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须要支持。
第七十二条 核查事情一般应于6个月内完成,凭据事情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十三条 核查事情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事情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第七十四条 市国资委凭据核查事情结果,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十五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质料。申诉期间不绝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六条 市国资委或市属直管企业作来由置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所属子企业作来由置决定的,向上一级企业申诉。
第七十七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事情日内复核,作出维持、取消或变换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见告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七十八条 企业应当凭据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拭魅整改步伐,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梗塞经营治理漏洞,建立健全防备经营投资危害的长效机制。
第七十九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在收随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事情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质料。
第八十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应当凭据国家、省、市有关信息果真划定,逐步向社会果真违规经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一条 市国资委应当强化协同监督,积极联合巡察、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分调考核查和责任追究,推进结果共享;企业应当充分整合内部监督资源,提升责任追究事情效能。
第八十二条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事情,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和责任追究事情信息报送系统、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盘问系统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发明问题线索、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运用力度。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凭据本步伐,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规模、资产损失水平划分标准等,明确职责划分及具体事情流程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划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十四条 市国资委委托其他单位监管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的责任追究事情,由受托监管单位履行市国资委责任追究相关事情职责,并按期向市国资委报告相关事情开展情况。
第八十五条 国有参股企业责任追究事情,可参照本步伐向国有参股企业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事情。
第八十六条 对爆发生产宁静、食品宁静、情况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另行处理。
第八十七条 区县国有企业责任追究事情可参照本步伐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步伐由市国资委卖力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步伐自2021年8月13日起施行。
官方网址:
效劳热线:0830-6684888 监督电话:0830-8950707
地点: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万顺路1号
ICP备案号:蜀ICP备19032498号-1
川公网安备 51050402000252号
技术支持:飞快网络
Copyright ? 2012-2019 best365网页版登录 版权所有